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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58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桥头镇X村、九才徐村砍伐杨树230棵。经林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被砍伐的杨树立方蓄积合计为14.463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物证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无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交纳罚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2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玺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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