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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告原告):马某某,男,1946年2月1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马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谷秀红,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漯河市粮食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凤宽,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谷秀红,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风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缑兵伟

代理审判员刘某凯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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