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21岁。
被告人胡某某,男,25岁。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自2009年3月以来在郑州通过替别人办理假证赚钱,胡某某负责印制、粘贴办理假证的小广告,朱某某负责使用群发器给别人手机发送办理假证的信息、联系办证、送证。2009年5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联系为郭岩办理假证。5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从郑州市宋庄一天桥处取回伪造的姓名为郭岩的郑州大学毕业证、学位证和二代身份证交给朱某某,朱某某在郑州市X路创新大厦门口以500元的价格与郭x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xx、朱xx、郭x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单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09年8月25日止)。
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09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邱红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秦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