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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傅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乡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退休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傅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傅某某已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起诉产品的生产者娄底市湘中建材有限公司,因该案目前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某明

审判员李育君

人民陪审员李志荣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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