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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赵某某、商丘市梁园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葛某某、王某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丁。

上列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德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戊,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己。

委托代理人邓广志,河南省商丘市平原法律服务所(略),系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赵某某、商丘市梁园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葛某某、王某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乙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德峰、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玉霞、被上诉人葛某某、王某己的委托代理人邓广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某某、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蕙

审判员赵某良

审判员代恭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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