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又名刘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上诉人刘某某为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刘某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孙风云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会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