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又名刘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上诉人刘某某为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刘某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孙风云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