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门窗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门窗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上海某门窗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0日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3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20日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