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冠南(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系原告妻子。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峰,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静静、余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07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我把打工多年挣的钱全部借给了被告,而且又向朋友借钱给被告存到账上,前后累计借款x元给被告,被告承诺按月息1分给付利息。后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借我的钱归还给我了,条子拿走了,我并不欠原告钱,这么大一笔借款没有借据不合常理。本案原告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徐某某于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期间两次从自己账户中向刘某某账户转款,金额为x元,两次向刘某某账户上存款,金额为x元,合计x元,刘某某未向徐某某出具借条。后徐某某向刘某某催还欠款并录音(对录音的内容及真实性双方无异议),徐某某在录音中要求刘某某打条子,但未讲明欠款具体数额;刘某某在录音中要求结账,未同意出具条据。因催要欠款未果,原告徐某某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审理。
上述事实有银行卡存、取款业务回单4张、徐××、张××、齐××、姜××等人的证言、手机录音资料、录音笔录音资料及情况说明、取款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归还借款,其提供的录音资料虽未讲明刘某某欠款的具体数额,但刘某某承认了欠款的事实,原告提供的银行卡存取款业务回单证实其向被告打款金额为x元,和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被告刘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向其打款是归还欠款及在录音资料中陈述双方未结账的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在庭审中未陈述结账的相关情况,亦未提供相关账目。本院综合双方证据,认定原告方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实其主张被告刘某某偿还欠款x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利息的存在,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某欠款x元(款经法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x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品
审判员聂士峰
审判员程东升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申铭(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