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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蔬菜公司退休工人,现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中东组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元月25日作出的(2010)阎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并与2010年3月30日查封了王某某所有的挂靠在西安华清服务车队名下的车号为陕x货车一辆,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所有给付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挂靠在西安华清服务车队名下的车号为陕x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项军

执行员代发振

执行员张艳

二0一0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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