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X镇X村兰东组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安市阎良区X镇康桥供销社下岗职工,住(略)。
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未履行。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某某在银行有存款。故依法将被执行人丁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划拨至本院,现已向申请人发还x元,收取执行费用3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项军
执行员代发振
执行员张艳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