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本市龙亭区X乡宏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内,将一个行吊葫芦和一两三轮车盗走,后被抓获。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为4560元。赃物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已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阴XX的陈述;证人XXX、X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4月5日。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昀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