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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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杜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共鸣(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辩护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因多次向被害人高xx索要一万元赌债未果,于2010年7月29日伙同杜某某等人将高xx非法拘禁至辉县市华艺宾馆,期间对高xx实施了殴打、侮辱等行为。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照片、诊断证明,证人王xx、徐x证言,被害人高xx陈述,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杜某某辩称没有用尖物扎高xx的身体。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殴打、侮辱高xx不是李某某指使的,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多次向高xx索要其高xx赌博而借的一万元债务未果,遂与王xx(另案处理)商议通过对高xx实施威胁的方式向其要帐。2010年7月29日早上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王xx、徐x(另案处理),由徐x开车,王xx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杜某某,四人一起来到辉县X乡X村高xx家中,将高xx带至辉县市华艺宾馆进行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用手'd高xx的脸,被告人杜某某和王xx、胡xx用脚踢高xx的身体,用毛巾抽打高xx的头部,并用尖物扎高xx的身体。被告人王xx还让高xx罚蹲站啤酒瓶盖,强制高xx喝自己的尿等殴打、侮辱行为。当天晚上11时左右,经人说和,被告人李某某及王xx将高xx送回家中。经法医鉴定,高xx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杜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2、辨认笔录:被害人高xx辨认出王xx就是非法拘禁他的人;赵xx辨认出王xx就是在华艺宾馆阮小山包房内居住的人。3、被害人伤情照片及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的伤情。4、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损伤)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属轻微伤。5、证人高xx证言:2010年7月28日晚上8.9点钟的时候,听人说辉县有人去找我叔高xx了。晚上11点多的时候,看见一辆白色轿车往宪录村方向走了。7月29日早上6.7点钟时有人给我打电话,我叔高xx在电话里说他欠了别人的赌债x元钱,叫我赶紧给他凑钱,并且说拘禁他的人一直打他。第二天早上6.7点钟的时候在往宪录村走的十字小店那见到我叔了。高xx具体咋挨打了不知道。6、证人高xx证言:收麦前的一天,和我在一起的“三辉”介绍我和俺叔高xx一起去辉县市西外环和辉吴路交叉口一个地方推牌九。俺叔高xx输了后,又借一个叫“xx”的人大约x元钱。7、证人高xx证言:俺叔高xx欠小红一万元赌债,经我手还了2000元。2010年7月29日上午,高xx给我打电话说xx把他弄到辉县华艺宾馆了,叫我给他弄点钱。我和李xx商量后,让一个叫“xxxx”去从中说和,李xx看我的脸气将高xx送回家了。8、证人高xx证言:我知道俺叔经常赌博,欠一个叫“xx”的女的钱,xx来要过五、六次。后来听说俺叔被弄走了,还让俺叔打电话弄钱。到晚上11点钟左右,我在十字路口凉快,有辆车把我叔送回来了。我看见俺叔嘴烂了,腿上有伤。9、证人高xx、韩xx证言:我们在街上凉快的时候,看见有人打听高xx了,第二天听说高xx被人弄走了。10、证人李xx证言:辉县X巷一个叫软xx的在华艺宾馆包过房。7月29日白天,在包房里有个三十多岁的女的,在打扫X房间时,见床上躺有一个稍胖的女的,长发,胖脸,长相一般。11、证人赵xx证言:高xx叫我给xx和王xx打电话,叫我从中说和,叫他叔高xx先回去。我给xx和王xx说了说,两人同意让高xx先回去。就这样我和xx等人在晚上8.9点钟将高xx送回家了。我还对王xx说老高年龄大了,不敢很打他。王xx说“用针刺他两下,让他喝了半瓶尿”。12、证人徐x证言:李某某给王xx打电话让一块去要账,我开着车和王xx、杜xx、xx接上李某某去找欠账的人,到一个村后,王xx、李某某、杜某某带了老高出来,我开车载着他们来到华艺宾馆,让老高联系人送钱,后来李某某见老高拿不出钱,就有人开始打老高,xx用肘顶老高的肩膀,还用手'd老高的头,保军用一个削成尖的筷子扎老高的胳膊,王xx用手拧老高的前胸,李某某'd老高的脸。到晚上9点多,王xx、李某某开我的车将老高送走了。我还听到有人吆喝让老高把尿喝了,xx让老高蹲啤酒瓶盖了。13、证人胡xx证言:xx给我打电话说弄住那个欠她钱的人了,叫我帮着吓唬吓唬那个人,我说不管,后来xx带着人来到我的房间,我不想管这事,就出来走了。14、同案犯王xx供述:2010年7月4日,李xx找我说有人欠她x元钱,让我帮忙要账。我和李xx、胡xx去了几次没有找到高xx,我们急了,准备弄人。头一天晚上去没有见人,李xx提出明天早上再去。第二天早上我们跳墙进到高xx家,将高xx弄到华艺宾馆后我去四楼睡觉了,李xx、杜某某、胡xx三人看管高xx。到下午二三点我下楼后,看见高xx一只脚踩个烟灰缸,一只脚踩着啤酒瓶蹲着,李xx'd他两巴掌,我跺他两脚,拍打他头两下,杜某某也打他了。15、被害人高xx陈述:今年五月份,我在李xx开的赌场输了8000元钱,又陆续借了李x元,我陆续还了4700元。2010年7月29日早上李xx、王xx、保军将我弄到一辆车上弄到华艺宾馆,到房间后王xx找了六个啤酒瓶盖,毛尖朝上,让我两只脚踩着蹲在上面,王xx、保军和xx用脚踢我的头和上身,并轮换用湿毛巾打我的头,xx用手煽我的脸,把我的嘴打流血了。然后,王xx、保军、xx轮换用竹筷砍的尖捣我的乳房头,并把竹筷绑上钢针,往我身上乱捣。王xx让我喝尿,我不喝,王xx他们就打我,直到我把一瓶尿喝完。后来我村的高xx通过一个叫xx的人说和,才把我放走了,走之前李xx和王xx强迫我打了一张x元钱的欠条。1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xx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借给高xx一万元钱,高xx拿到钱后就去小某的赌场赌了。一万元钱输的差不多了,后我多次去找高xx要钱,高xx还了我2700元,后来找不到高xx了。7月二十几号听说高xx在家了,我和王xx、保军、xx早上6点多钟开着xx的车到高xx家,将高xx弄到华艺宾馆三楼一房间内,王xx让高xx蹲墙根,后高xx给他侄儿xx打电话让送点钱,他侄儿不管,到傍晚6点多钟我让老高吃了饭让他走,老高不走,后来xx来说和了,就将高xx送走了,走之前老高还给我打了一张一万元钱的欠条。听说王xx罚老高了,让站到筷子上了。王xx他们是专门要帐的,要的多抽的多。17、被告人杜某某供述:那天早上七点来钟,王xx给我打电话说西边有人欠他钱,叫我和他一块去要帐,我就去了。当时xx开着车,我和王xx、xx四个人到了那个村后,王xx利从前院北墙跳进他家将门开开,我们进到他家将那人弄到车上拉到华艺宾馆四楼一个房间,xx在房间睡了。我们将老高弄到房间后,我用毛巾照他身上抽了几下,王xx'd他、往瓶里尿了让老高喝、还用筷子削尖扎老高乳房,小某'd他,还用针扎老高了,李xx也'd老高几巴掌。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证实本案基本事实,并且庭审中被告人王xx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为索要赌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于被告人杜某某辩称没有用尖物扎高xx的身体的辩解理由,因有被害人高xx的陈述及证人徐x的证言相互印证,故起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1年5月4日止。)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世阳

审判员孙居芳

审判员周智霞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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