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侵权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向淇滨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亮,被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月娟
审判员岳中华
审判员徐海勇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