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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李某乙、段某武、堵某某、田某丙、许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甲,河南云台(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阿X、大华,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堵某某,曾用名都X、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田某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李某乙、段某武、堵某某、田某丙、许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修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武陟县X乡加油站,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刘某丁停放在加油站西侧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20公升,价值705.60元。

2、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某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原阳县X乡长虹加油站停车场,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李某戊停放在停车场门前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80公升,价值1058.40元。

3、2010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某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获嘉县X街村,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常某某停放在西街村加油站对面路边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20公升,价值705.6元。

4、2010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某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获嘉县X街村,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宋某停放在“晓彬汽配”门前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00公升,价值588元。

5、2010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某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获嘉县X村,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桑某某停放家门口的一辆推土机里的柴油盗走50公升,价值294元。

6、201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某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温县X乡后岗中石化加油站,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刘某己停放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20公升,价值705.60元。

7、201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堵某某、段某武伙同李某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孟某市X村,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钱某某停放的一辆吊车里的柴油盗走130公升,价值764.40元。

8、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丙、段某某、李某乙伙同杨某、杨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乙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窜至原阳县X乡107国道西边,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张某庚停放在“金桥饭店”门前的一辆挖土机里的柴油盗走60公升,价值352.80元。

9、201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某某、田某丙、李某乙伙同杨某、杨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乙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窜至博爱县中医院,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闪某停放在医院门前的一辆吊车里的柴油盗走50公升,价值294元。

10、2010年7月13日晚,被告人段某某、田某丙、李某乙伙同杨某、杨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乙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窜至温县顺德加油站,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楼某某停放在加油机前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50公升,价值882元。

11、2010年7月13日夜,被告人田某丙、段某某、李某乙伙同杨某、杨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乙改装的丰田某车窜至武陟县X镇X村加油站,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吴某某停放的一辆兰色货车里的柴油盗走90公升,价值529.20元。

12、2010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田某丙、李某乙伙同杨某、杨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乙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窜至焦作市X村区待王某待王某,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田某辛停放在待王某村路口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70公升,价值411.60元。

13、2010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田某丙、段某某、李某乙伙同杨某、杨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乙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窜至焦作市万方铝厂,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冯某某停放在东星碳素厂进料厂水泥路上的一辆大货车里的柴油盗走80公升,价值470.40元。

14、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李某某、肖峰、王某国(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原阳县X乡107国道西边,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张某壬停放在“金桥饭店”前边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80公升,价值470.40元。

15、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李某某、肖峰、王某国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获嘉县X镇X村,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王某癸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铲车里的柴油盗走100公升,价值588元。

16、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许某、段某某伙同李某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某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窜至山西省晋城市盗窃柴油,因被人发现后弃车逃走。后被告人杨某向许某提出借钱某配李某某丰田某王某务车的钥匙,被告人许某因没钱某借款给杨某,杨某将该车盗走后通知许某,被告人许某明知是赃车,仍将该车藏匿于修武县X镇X村其家猪场。该车价值x元。

17、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段某某、李某乙伙同杨某、杨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乙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窜至焦作市芦堡菜市场南,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钦某某停放在路东边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20公升,价值705.60元。

18、201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段某某、李某乙伙同杨某、杨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乙的丰田某务车窜至辉县X乡X村“知味酒楼”,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毛某某停放酒楼某内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10公升,价值646.80元。

19、201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段某某、李某乙伙同杨某、杨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乙的丰田某务车窜至辉县X村,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任某某停放在焦辉路边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50公升,价值294元。

20、201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丙、段某某、李某乙伙同杨某、杨某密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李某乙的丰田某务车窜至武陟西陶加油站,采取用油泵抽的方式,将史某某停放在加油站东侧的一辆货车里的柴油盗走100公升,价值588元。

21、2010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林林(已起诉)、许某(另案处理)预谋后,被告人杨某、陈林林伙同被告人赵永宾(已起诉)、范玉科、薛某军(二人均另案处理)驾驶许某的红色昌河面包车,携带油壶等作案工具窜至修武县X村,乘夜深无人之机,将薛某某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走100公升,价值588元,并盗走千斤顶两个,总价值271元。后又窜至城关镇X村加油站,将任某某停放在加油站里的一辆半挂车上的千斤顶盗走,价值260元。

22、2010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林林、曹洋、许某预谋后,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林林、连琪琪、郭阿康、赵永鹏(均另案处理)驾驶许某的昌河面包车,携带油壶、油抽等工具,窜至修武县X村,乘夜深无人之机,将王某某停放大街上的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走50公升,价值294元,并盗走备胎一个,价值1910元。又将孟某丰停放在大街上的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走50公升,价值294元。之后五被告人接上曹洋,窜至修武县田某加油站东边的停车场,将张某某停放在大街的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走40公升,价值235.2元,并将该车上的两个电瓶盗走,价值500元。

23、2010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林林、曹洋、许某预谋后,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林林、连琪琪驾驶许某的昌河面包车,携带油壶、油抽等工具,窜至修武县X村,将秦明军停放在大街的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走50公升,价值294元。后陈林林联系郭阿康,四人窜至修武县X村,将秦明军货车上的两个电瓶盗走,价值1288元。之后,四被告人又窜至修武县宋某广场将孙某某货车油箱里的柴油盗走100公升,价值588元,并盗走卸胎器一个,价值180元,备胎一个,价值6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作案1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x.6元;被告人李某乙作案10起,盗窃物品总价值5174.4元;被告人段某某作案1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9584.4元;被告人堵某某作案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4821.6元;被告人田某丙作案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3528元;被告人许某作案1起,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李某乙、段某某、堵某某、田某丙、许某当庭均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丁陈述,2010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在嘉应观乡加油站西边一个铁门前的解放牌货车里的柴油被盗120多公升。

2.被害人李某戊陈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将货车停在长虹加油站停车场内,第二天早上发现货车油箱盖被撬,180多公升柴油被盗。

3.被害人常某某陈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发现自己停放在获武路X街加油站对面路边的红色解放牌半挂车的油箱盖被撬,油箱内120公升X号柴油被盗。

4.被害人宋某陈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停放在获嘉县X镇晓彬汽配门前的一辆红色解放半挂货车油箱盖被撬,100多公升柴油被盗。

5.被害人桑某某陈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发现停放在自家门口的推土机内的柴油被盗50多公升。

6.被害人刘某己陈述,2010年5月10日晚,其将货车停在温县岳岗后岗加油站东边,第二天早上发现货车油箱盖被撬,120多公升柴油被盗。

7.被害人钱某某陈述,2010年5月11日早7时许,其发现停放在其家西围墙外的吊车油箱盖被撬,大约130公升X号柴油被盗。

8.被害人张某庚陈述,2010年7月份的一天,其停放在金桥饭店门口北边的挖土机油箱被撬,60多公升柴油被盗。

9.被害人闪某陈述,2010年7月份的一天,其发现停放在博爱中医院门口的一辆黄某吊车内50多公升柴油被盗。

10.被害人楼某某陈述,2010年7月13日夜,其将一辆前四后八货车停放在温县顺德加油站,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内油箱盖被放在一边,150公升柴油被盗。

11.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10年7月14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村南北古城加油站内的货车油箱盖被撬,90多公升柴油被盗。

12.被害人田某辛陈述,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将货车停放在待王某大路路北,待王某村路口,第二天早上发现油箱盖被打开,约70公升柴油被盗。

13.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其将货车停放在进料厂南北水泥路上,第二天早上发现车上油箱盖被撬,80多公升柴油被盗。

14.被害人张某壬陈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在金桥饭店门口的一辆半挂货车油箱盖被撬,80多公升柴油被盗。

15.被害人王某癸陈述,2010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在村东边新焦公路路南的铲车油箱盖被撬,100多公升柴油被盗。

16.被害人钦某某陈述,2010年6月份的时候,其停放在焦作市X路东芦堡菜市场南北的货车油箱盖被撬,120多公升柴油被盗。

17.被害人毛某某陈述,2010年6月24日晚,其将货车停放在知味酒楼,第二天早上发现货车油箱盖被撬,110多公升柴油被盗。

18.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将货车停放在辉县X路南,第二天早上发现油箱盖被撬,50多公升柴油被盗。

19.被害人史某某陈述,2010年7月份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在西陶加油站东侧的货车油箱盖被撬,100多公升柴油被盗。

20.被害人薛某某陈述,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其发现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货车两个油箱盖和工具箱被撬,100公升X号柴油及两个千斤顶被盗。

21.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0年7月20日早上,其发现停放在闫庄村北地中石化加油站西边的货车油箱盖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油箱底部的排污螺丝被人拧下来扔到地上,车内约20公升柴油和一个千斤顶被盗。

2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0年7月13日晚上,其将货车停放在修武县X镇X村的南北大街上,第二天清早发现车内50公升X号柴油和一个玲珑牌1100-20型备胎被盗。

23.被害人孟某某陈述,2010年7月13日晚上,其将一辆解放牌蓝色前四后八货车(车头朝南)停放在万箱铺村X街上,第二天早上发现车上的油箱盖被撬,约50公升柴油被盗。

2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0年7月13日夜里,其将一辆蓝色加长东风牌货车停放在田某加油站东边汽校训练场里,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内40公升X号柴油和两个电瓶被盗。

25.被害人秦明军的报案材料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14日21时许,其将东风天龙大货车(豫HC1985)车头朝南停放在侯庄村X街北段,第二天早上6点10分左右发现车内放电瓶的铁箱被人打开,箱内两块165型号23片的电瓶及油箱内约50公升X号柴油被盗。

26.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0年7月20日晚上,其将自己的货车停放在修武县宋某院内的东北角,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右侧的工具箱被撬,里面的全套修车工具被盗,车内一个千斤顶,一个卸胎器、一条型号为1000-20的备胎被盗,油箱内约20公升柴油被盗。

27.同案犯陈林林、连琪琪、曹洋、郭阿康、赵永宾、范玉科供述了2010年7月份多次伙同杨某驾驶许某的面包车,窜至修武县X村、城关镇X村加油站、万箱铺村等地盗窃被害人薛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等人货车内柴油、千斤顶、备胎等物品的犯罪事实。

28.证人原××证言,2010年春天的一个早上,杨某开了一辆昌河面包车带着几个人到其家门外,从车上搬下一大塑料桶柴油,其付给杨某400元,走时杨某送给其一个千斤顶。

29.证人秦××证言,2010年7月份,杨某和两、三个年轻人以别人顶账为由,卖给其朋友赵小江一个轮胎,价格为200元。

30.证人雍××、李××、曹××、孙××、李××证言,分别证明了其于2010年7月份从几个年轻人手中购买轮胎、柴油的事实。

31.证人薛××证言,2009年7、8月份及2010年3、4月份,有一个修武的年轻人经常某其经营的加油站卖油。

32.被告人杨某供述了2010年5至7月份期间其分别多次伙同堵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李某乙等人窜至修武县、武陟县、焦作市等地盗窃货车柴油、千斤顶、备胎等物品的犯罪事实。另交待2010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因李某某之前欠其钱某肯还,其就让赵永宾拿着自己之前配好的车钥匙将李某某停放在陈村口的车偷了出来,几天后其将这件事告诉了许某,并想利用这台车去偷油,许某提出把车卖了,但找不到买家,车就一直放在许某家,后来就开到其上班的公司用了。

33.被告人李某乙供述了2010年5至7月份期间其多次伙同田某丙、段某某等人盗窃货车柴油的犯罪事实。

34.被告人段某武供述了2010年5至7月份期间其多次伙同杨某、堵某某、李某某、田某丙、李某乙等人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

35.被告人堵某某、田某丙供述内容与段某某一致。

36.被告人许某供述的内容与杨某一致。

37.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鉴定委托书、物品明细表及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盗窃物品价值。

38.被告人杨某、段某某、都战奎、田某丙、同案犯连琪琪的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盗柴油的货车照片及现场方位照片,经五被告人当庭质证无异议。

3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盗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

40.修武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巡警大队证明,2010年8月31日该队将白色丰田某轿车移交给河南省修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42.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某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4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4月4日刑满释放。

4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田某丙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09年11月19日被释放。

4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李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段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堵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田某丙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许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46.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于2010年7月24日在修武县火车站被抓获;被告人李某乙、田某丙于2010年8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X村被抓获;被告人段某某于2010年8月15日在宣恩县X镇远彪网吧被宣恩县李某河派出所抓获并送往宣恩县看守所羁押,8月28日被移交给修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押解回河南;被告人堵某某于2010年7月24日在郇封镇X村其家中被抓获;被告人许某于2010年8月13日在城关镇X村被抓获。

47.2010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证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乙、田某丙、连琪琪抓获。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乙、段某某、堵某某、田某丙、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错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杨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乙、段某某、堵某某、田某丙、许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盗取李某某丰田某王某务车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李某乙在部分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堵某某、田某丙、许某在部分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李某乙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均系累犯。被告人杨某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乙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堵某某、许某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目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田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作案工具改装的白色丰田某车、改装的丰田某务车、红色丰田某王某包车各一辆予以没收。

上诉人杨某及其辩护人上诉称,原审认定杨某盗取李某某丰田某王某务车的指控不能成立,因李某某事前欠杨某七、八千元,且杨某手中持有该车钥匙,并非偷车。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人李某乙、段某某、堵某某、田某丙、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错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上诉人杨某盗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李某乙、段某某、堵某某、田某丙、许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提出的“原审认定杨某盗窃李某某丰田某王某务车的指控不能成立,因李某某事前欠杨某七、八千元,且杨某手中持有该车钥匙,并非偷车”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杨某盗窃李某某丰田某王某务车的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及其他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李某生

审判员张爱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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