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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禾县XX局与被告邓XX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嘉禾县XX局。

法定代表人欧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欧XX,男,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XX,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邓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2010年12月20日受理原告嘉禾县XX局与被告邓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嘉禾县XX局负担。

审判长曾祥文

审判员雷晓峰

人民陪审员李嫦娟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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