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XX局。
法定代表人欧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欧XX,男,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XX,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邓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2010年12月20日受理原告嘉禾县XX局与被告邓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嘉禾县XX局负担。
审判长曾祥文
审判员雷晓峰
人民陪审员李嫦娟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