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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第四村民组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X镇X村第四村X组。

代表人李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因被上诉人中牟县X镇X村第四村X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崔娥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红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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