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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诉被告黄XX、黄XX、黄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黄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黄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黄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黄XX诉被告黄XX、黄XX、黄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黄XX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3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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