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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XX、侯XX与被告侯XX、侯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侯XX,女,(.....个人信息略)。

法定监护人:侯XX。

被告侯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侯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侯XX、侯XX与被告侯XX、侯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侯XX、侯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XX、侯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XX、侯XX负担。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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