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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贵兴,湖南方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略)事务所(略)。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天文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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