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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某

上诉人武某某与被上诉人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某某和被上诉人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初自由恋爱,1999年9月16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2月28日婚生一子取名季某春。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于2007年5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自此以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8年10月份,双方因其他异性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孩子季某春跟随被告生活。原告现给他人打工,每月收入600元;被告从事园林工作,每月收入2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当庭表示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郑州市X街区X镇X村寨沟X号座南向北平房六间及长廊一间、木制双人床两张、被子六条、海尔洗衣机一台、彩电一台、济南轻骑助力摩托车一辆、组装电脑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革制沙发(1+2+4)一套、壁挂式空调一台、三组合绿色衣柜一个、黄某柜子一个、邦妮电动自行车一辆和砖万余块。上述动产均存放在郑州市X街区X镇X村寨沟X号房屋内和院外。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在共同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方面各执己见而调解未果。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的十余年间,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甚至诉至法院要求与对方离婚,现双方均同意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姻关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季某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孩子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与被告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且被告有稳定收入,故孩子由被告抚养为宜,但原告仍应履行抚养义务,抚养费数额法院酌情确定。关于房屋不动产的分割问题,被告提出原告有过错,应少分财产的理由,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予以印证,但考虑到孩子将随被告共同生活,且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原、被告婚后建造的6间平房及长廊一间,其中房屋西边自北向南的一大一小2间卧室归原告所有,东南边的2间卧室及东边的厨房、餐厅归被告所有。另外,考虑到原、被告离婚后仍居住在一起的情况,为了便于生活,该房屋内的客厅、长廊和厕所由原、被告共同共有及共同使用。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理念,不要给对方生活造成困扰和麻烦。原告主张共同债务6000元,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季某某诉请与被告武某某离婚,应予准许;二、婚生子季某阳由被告武某某抚养,原告季某某自2010年8月始每月支付抚养费一百五十元,至季某春十八周岁。三、位于郑州市X街区X镇X村寨沟X号平房六间及走廊一间,其中房屋西边自北向南的一大一小两间卧室归原告季某某所有;房屋东南边的两间卧室及东边的厨房、餐厅归被告所有。为了便于双方今后的生活,该房屋内的客厅、长廊和厕所由原、被告共同共有及共同使用。财产:木制双人床一张、被子三条、海尔洗衣机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济南轻骑助力摩托车一辆、革制沙发(1+2+4)一套、黄某柜子一个归原告季某某所有;木制双人床一张、被子三条、彩电一台、组装电脑一台、壁挂式空调一台、邦妮电动自行车一辆和三组合绿色衣柜一个归被告武某某所有。原、被告共有的万余块砖由双方平分。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季某某、被告武某某各负担一百五十元。

宣判后,武某某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第三项不当,客厅、长廊和厕所公用对上诉人的人生安全没有保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季某某答辩称:房子是我盖的,我不愿让上诉人住,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已是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原审据此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和其子由上诉人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后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予以分配。故上诉人请求把整套六间房屋及长廊全部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地(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武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安军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司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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