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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民小组与刘xx等5人侵害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X组(即xx自然村)

负责人黄xx,系第一组组长。

负责人黄xx,系第二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xx(......个人信息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权利。

委托代理人肖成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蔡xx(......个人信息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X组与刘xx、刘xx、刘xx、刘xx、刘xx侵害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X组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X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X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X组负担。

审判长全解军

审判员雷健君

代理审判员周达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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