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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略),住(略),农民。2010年1月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潼检公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定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看到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先后为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刻制印章20枚,后经核实有10多枚印章系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也已供认。据此认为,被告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认为属实未提出异议,只是就被查扣的物品中有与刻章无关的打印机,提出不应查扣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在(略)风陵渡镇开办了刻章打印部,2009年7-8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看到相关刻章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先后为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刻制印章21枚,后经核实有16枚印章系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

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汤某某证实,为了销售购买的假发票,先后几次在山西省的风陵渡镇杜某某处刻制多个省市交警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等收费用各类印章14枚。

2、汤某某的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被辨认的10人照片中第X号系给自己刻章的人。X号照片确系被告人杜某某。

3、杜某某辨认印章笔录两份证实,搜查到的7枚和14枚印章确系自己刻制。

4、杜某某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被辨认的十人照片中的第X号系要求自己刻制印章的人。X号照片确系汤某某。

5、搜查笔录一份证实,公安机关人员在杜某某刻章部共搜到各类刻制的印章21枚、印章模具、运输证100多张等大量物品。

6、扣押笔录一份证实,公安人员扣押杜某某相关物品刻制印章机一台,电脑主机两台,打印机两台,印章编辑软件光盘一张。

7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函21份及回复核查函10份,证实被委托核查中的16枚印章系伪造的本单位印章。

8、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真实身份情况。

9、被告人的多次供述。

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刻制国家机关印章十六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刻章机一台、电脑主机两台、刻章软件光盘一张,已刻制的伪造印章21枚,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亮学

审判员魏雅萍

人民陪审员韩相瑜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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