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0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在安阳市殷都区金源歌房对正在进行治安检查的安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冯某某、郜某某进行殴打,阻碍依法执行职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某、郜某某陈述;证人谌某某、张某某、崔某某证言;安阳市公安局通知;安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害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瑞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子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