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瑞安,河南金杞(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杨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瑞安、贺成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11月4日办理了结某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一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某,婚后发现被告身染赌博等多种恶习,且被告有第三者,对家庭不负责任,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杨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1月4日在付集镇政府办理了结某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一子,长女杨某帆(X年X月X日生),次女杨某文(X年X月X日生),现均随被告父母生活,子杨某赐(X年X月X日生),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家中现有财产四组合柜一套、三组合条几一套、五组合角柜一套(包括梳妆台)、木箱一个、木制沙发一套(三人一个、单人一个)、x寸王牌彩电一台,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已分居一年有余。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结某某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某十年有余,且已生育三个子女,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勘验费30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孝奇
审判员李步俊
审判员于云峰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魏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