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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芳、王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6日22时30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山阳区中星办事处冯河村X街因故与被害人张某母亲李某发生争执,张某见状上前殴打张某甲,张某甲朝张某左脸部打一巴掌,将其左耳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李瑞芬等人证言及(焦)公(法)鉴(伤)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已经对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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