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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销售伪劣化肥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丁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伪劣化肥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月十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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