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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挪用资金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中专文化,原系上海某喷码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办事处经理,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XX路XXX栋XX号,暂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被告人罗某进入上海某喷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2月30日被任命为厦门办事处经理,负责办事处的管理及销售工作。被告人罗某在任厦门办事处经理期间,先后收取客户单位福建省漳州市某某机械店设备款人民币x元,后将所收资金均用于个人开销。2008年6月,被告人罗某将应支付给福建省漳州市某某机械店的展会费人民币4800元用于个人开销。2008年7月,被告人罗某离开该公司后告知公司其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承诺还款,但至案发未归还。

2009年10月13日,被告人罗某在深圳被深圳铁路公安处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后被告人罗某家属已代为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上海某喷码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工登记表及任命书、发货凭证、情况说明,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廖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劳动合同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罗某所写的收条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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