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铁路银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俊岭,河南千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南翔发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第一工业区自编号X号217A。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艳秋,河南亚太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铁路银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南翔发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铁路银X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俊岭、被上诉人广州南翔发电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艳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王胜利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