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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余秀青,河南明星(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某某和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均不服淇滨区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淇滨区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秀贤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刘某亮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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