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京广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聪、毛某,河南某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南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郑生,河南某公匡法(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市京广印刷厂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郑州市二七区X街道办事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郑州市京广印刷厂于2010年2月25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原告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某X号的房屋并赔偿使用费x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京广印刷厂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京广印刷厂的委托代理人李聪、毛某,被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X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唐郑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柴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