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旺强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耿某某与被上诉人郑州旺强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耿某某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代理审判员邓先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