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威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立杰,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张某斌),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起斌汽车场业主,住威海市X镇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斌商标侵权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121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彦章
审判员马书生
代理审判员乔卉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