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回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18日在许昌市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06年8月25日,被告回到台湾,此后再无任何消息。无奈之下,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廖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8月18日在许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一周被告即返回台湾,从此杳无音信。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原告称双方无婚前婚后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感情一般,婚后几日内被告即离开家庭至今,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柏凤杰
审判员司忠信
代理审判员王磊华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