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1997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21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列车上抓获,2010年9月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6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7日、3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驾驶豫x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到洛阳市吉利区通达利源公司苯装站院内,将郭XX负责驾驶的豫x货车上价值600元左右100余升的柴油盗走。尔后,又将停在该院杨伟军的豫x红色罐装货车上价值500元左右80余升的柴油盗走。
2、2010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驾驶豫x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到南召县X镇X村东庙自然村,将韩XX停放在门口的豫x货车上价值800元约140余升的柴油盗走。
3、2010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驾驶豫x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到嵩县X乡X村,将知福村村民何XX停放在知福村村口“知福石”大石标西侧路边的豫x东风自卸货车内价值450元约75升的柴油盗走;后将饭坡村村民崔XX停放在饭坡乡商贸中心院内的豫x黄某东风大货车内价值860元约130升的柴油盗走;尔后又将嵩县X路政大队郑XX停放在饭坡村X路口北边的黄某洒水车内价值800元约130升的柴油盗走。
4、2010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驾驶豫x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到汝阳县X乡X村,由陈某某下车盗窃杨XX停放在路边的豫x大货车上的柴油,陈某某将两壶油放在车内,在去拿另外两壶油时,被杨XX发现。陈某某被当场抓获,程某某驾车逃跑,以上四壶柴油约100余升共价值634元。
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抓获证明、物证塑料壶、作案工具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一辆、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军西累犯,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的柴油数量计算方式有异议,盗窃的柴油升数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对加油站出具的每塑料壶盛柴油28.5升的证明不持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只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在王坪乡X村盗窃柴油的行为,其他盗窃行为自己没有参与。自己有罪,愿意接受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驾驶程某某的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到洛阳市吉利区通达利园公司苯装站院内,将郭XX驾驶的豫x货车及杨伟军驾驶的豫x红色罐装货车上油箱内的柴油盗走3塑料壶,合计85.5升价值521.55元。
2、2010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驾驶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到南召县X镇X村东庙自然村,将韩XX停放在门口的豫x货车上的柴油盗走4塑料壶,合计114升价值695.4元。
3、2010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到嵩县X乡X村,先后将知福村村民何XX停放在知福村村口“知福石”大石标西侧路边的豫x东风自卸货车、饭坡村村民崔XX停放在饭坡乡商贸中心院内的豫x黄某东风大货车、嵩县X路政大队郑XX停放在饭坡村X路口北边的黄某洒水车油箱内的柴油共盗走8塑料壶,合计228升价值1390.8元。
4、2010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驾驶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到汝阳县X乡X村,由陈某某下车盗窃杨XX停放在路边的豫x大货车上的柴油,陈某某将两壶油放进程某某驾驶的车内,在去拿另外两壶油时,被杨文有发现。陈某某被当场抓获,程某某驾车逃跑。以上四壶柴油约95升共价值579.5元。案发后,该部分柴油已退还被害人。
在本院审理过程某,被告人程某某亲属主动退赔了大部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供述称2010年5、6月份,我和陈某某商量着驾驶我的白色吉利自由舰车出去偷大货车上的柴油,我去买了18个25公斤装的塑料壶和抽油用的塑料软管。我负责在车上观察,陈某某负责撬油箱、抽油以及往车上放油壶(塑料壶),如果哪个人被抓住了,不准把对方说出来。每次偷了柴油之后,我都背着陈某某将柴油卖给路边的外地大货车司机,除了修车、加油外,其余的都平分了。白色吉利自由舰车是我从二手车市场上买的,偷油时挂的豫x假牌子。
2010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某某开着吉利自由舰车带着事先买的塑料壶,从温泉上高速到吉利出口下了高速,到洛阳市吉利区一个厂内,陈某某从该厂铁门下钻进去,不知道偷了几辆车,共偷了3塑料壶柴油。
上次偷油前十几天的晚上,我和陈某某带了工具和十三个塑料壶开着车,过了南召县顺着往南阳市X路走了时候不小,到了一个镇,陈某某下去将路边停放的一辆大货车和一家门前停放的蓝色齐头货车油箱盖弄开,盗窃了4壶柴油。
2010年8月初,我和陈某某驾驶着自由舰车过了汝阳县城往嵩县方向的一个乡镇,陈某某下去将路边停放的一辆大货车油箱里的柴油抽出来3满壶零少半壶,又将一个院内的货车上的柴油盗走3壶。又走了一公里多,将路边停放的一辆大货车上的油箱盖弄开,盗窃柴油2壶。
2010年8月10日晚上,我和陈某某商量着到汝阳来偷柴油,我们开着自由舰车到王坪乡X街,看到街边停有一辆大货车,陈某某拿着工具下去把这辆车的油箱盖撬开,将两个塑料壶抽满油放在车上后,又拿了两个塑料壶下去抽油时候不大,被人发现了,我没管陈某某,自己开着车跑了。跑出汝阳县城不远,发现前轮胎没有气了,就弃车逃跑了。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供述称今年5月份,程某某和我商量着开着他的白色吉利自由舰车转着偷公路边停的大货车油箱里的柴油,我们买了十几个塑料壶和塑料软管,准备了撬杠、卡钳等工具。
2010年8月10日中午,程某某和我商量着去偷路边停放的大货车上的柴油。吃过晚饭,程某某开着他的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我们到王坪乡X街X路边有辆大货车,我将大货车的油箱盖弄开,用塑料软管放进油箱,将油箱里的柴油抽到事先准备好的25公斤装的塑料壶里,放到程某某开的车上两壶,去拿剩下的两壶时被人发现,当场被抓住了。
上次偷了之后停了几天,我和程某某开着他的车带上工具和塑料壶到过了南召县有十五六公里的地方,有两辆货车在村路边停着,从一辆蓝色齐头货车里抽出来两壶柴油,这辆像是谁家的车。从另一辆长头货车里抽出来三壶柴油。
今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程某某开着他的车从汝州市温泉上高速到吉利出口下车,在吉利北边将四辆货车里面的柴油共盗走十四壶。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是洛阳石化通达利源公司华龙分公司的司机,201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驾驶的豫x货车停放在苯装站院内,第二天早上发现油箱内的柴油被盗,被盗柴油大概有120升。当时没有报警。
4、证人杨XX的证言。2010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驾驶通达利源公司华龙分公司的豫x灌装车停放在苯装站院内,第二天早上发现油箱内的柴油被盗,被盗柴油大概有70升。
5、辨认笔录。经程某某于2010年9月9日辨认,洛阳市吉利区洛阳石化通达利源公司华龙分公司苯装站院内,系其和陈某某于2010年6、7月份盗窃货车油箱内柴油的地点。
6、被害人韩XX的陈某。证实2010年7月27日晚上,我将豫x号蓝色东风货车放在我家大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油箱盖不见了,油箱内的柴油被盗大约140升。
7、辨认笔录。经程某某辨认,南阳市南召县X镇X村东庙自然村,路南侧停放的东风平板货车即为2010年7月份盗窃柴油的货车,经询问,此车为韩明方所有。
8、被害人何XX的陈某。证实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的黄某东风自卸货车停放在我家北侧进村口“知福村”大石标西侧路边,第二天早上发现油箱内的柴油被盗约75升。
9、被害人崔XX的陈某。证实2010年8月11日早上,发现我于8月9日晚停放在饭坡乡商贸中心院内西南角的货车油箱里的柴油被盗约130升,具体被盗多少升讲不清楚。
10、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9日或10日晚,嵩县X路政大队停放在侯饭路口北边的洒水车油箱内的柴油被盗130升左右。
11、辨认笔录。经程某某辨认,嵩县X乡X村侯饭线与南车线交叉口处东北角,系其盗窃一红色工程某油箱内柴油地点;同晚,还在饭坡商贸中心院内盗窃一汽车上柴油;在饭坡村“知福新村”村口的“知福村”巨石附近还盗窃一货车油箱内柴油。
12、被害人杨XX的陈某。证实2010年8月10日晚上,发现有人用管子吸我停放在王坪乡X街石化加油站对面路边的东风汽车油箱内的柴油,当时有两个25公斤的塑料壶已经吸满了柴油,我叫上吕XX把偷油的人抓住,他的同伙开了一辆白色吉利自由舰车跑了。
13、证人吕XX的证言。2010年8月10日晚22时,杨XX说有人在偷他汽车油箱内的柴油,杨XX的东风汽车在王坪街石化加油站对面停着,我们将偷油的人抓住,旁边放着两个已经装满柴油的25公斤塑料壶。他的同伙开着豫x白色吉利自由舰车跑了。
14、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在王坪乡X街盗窃柴油现场及被告人程某某弃车逃跑的第二现场进行勘查拍照。豫x号东风汽车油箱盖被撬。悬挂豫x号白色吉利自由舰车被弃在柏树乡X路边玉米地,车内后排放有7个25升蓝色塑料壶、一根塑料软管。车后箱放有6个白色25升塑料壶,其中一个装满柴油,一个装有1/4柴油。
15、扣押物品清单及领物证明。汝阳县公安局扣押装满柴油的2个25升塑料壶及塑料管,杨文有从公安机关领走四塑料壶柴油,三壶满的、一壶装有1/3柴油。
16、辨认笔录。经陈某某辨认,程某某系与其共同盗窃的作案人。
17、物证蓝、白色塑料壶各一个。经二被告人当庭辨认质证,系其二人作案所用工具。
18、汝阳县农机服务中心桥北加油站证明。汝阳县农机服务中心桥北加油站对上述物证蓝白塑料壶进行测量,证实白色塑料壶能盛柴油28.5升,蓝色塑料壶盛柴油30升。
19、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柴油每升6.10元。
20、抓获经过及证明。证实程某某于2010年8月21日在K452次列车运行到洛阳-宝鸡区间时,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李XX等民警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在宝鸡市看守所。2010年8月31日移交汝阳县公安局带回送汝阳县看守所羁押。
21、二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于1997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程某某于200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陈某某于200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在嵩县X乡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因只有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指控陈某某参与该起盗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在南阳市南召县、洛阳市吉利区盗窃柴油的犯罪事实,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故其辩解没有参与该两起盗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分别达3187.25元、1796.45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又再次犯罪,不属累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及其亲属能够主动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三、作案工具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一辆、塑料壶两个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程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8月21起至2011年6月20日止;陈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风雷
审判员宁念渠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