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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新乐,郑州市管城区陇海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0年11月11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娇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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