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新乐,郑州市管城区陇海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0年11月11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娇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