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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某河务局供水局开封供水分局与韩某、一审被告开封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黄某河务局供水局开封供水分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天义,河南时代(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某,男,1949年生。

一审被告开封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康西商住楼A幢X层东南户。

机构代码:x-2。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1972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河南黄某河务局供水局开封供水分局与被上诉人韩某、一审被告开封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韩某于2009年12月9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黄某河务局供水局开封供水分局向其支付工程款x.43元,开封江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担诉讼费用。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31日作出(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黄某河务局供水局开封供水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黄某河务局供水局开封供水分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荟

审判员韩某玉

代理审判员周卫华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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