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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湖南省卫生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X日出生,系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湖南裕邦(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曹书华,湖南裕邦(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省卫生厅。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厅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湖南省卫生厅不服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公民自主行使诉权的行为,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松

人民陪审员张勤

人民陪审员黄某红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娄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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