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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诉陈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尹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诉称,2008年5月20日,被告陈某某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x元,当时约定利息月息2分,并约定二年内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0日,被告陈某某借原告尹某x元,约定月利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现被告尚未偿还原告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某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5月20日借原告尹某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月利息2分,主张过高,已经超出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度,故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尹某x元及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返还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30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艳丽

代理审判员祝f

代理审判员王飞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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