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3774.12元;被告人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星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946.4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孙××、杜××、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均不服,孙××、杜××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杜某某以没有打孙××,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菅旭升

代理审判员徐晓勇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艳伟(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