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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为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生于1952年3月。

委托代理人马建红,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生于1932年6月。

委托代理人詹玉社,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李某甲。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李某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谷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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