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生于1952年3月。
委托代理人马建红,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生于1932年6月。
委托代理人詹玉社,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李某甲。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李某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谷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