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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桂伢叽,男,1湖南省醴陵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06年6月15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5月28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公诉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16日14时许,醴陵市公安局大障中心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大障镇X村谢某全家有人聚众赌博”。随后,大障中心派出所所长张铝、教导员李新年带领民警刘明祥、张敢、何某举、樊陶某出警至谢某全家。处警民警进入设在谢某全家的赌场,当时赌场内有四十余某参赌人员。教导员李新年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后,处警民警对现场进行控制。在收缴庄家巫某某的赌资时,巫某配合,起身想走;参赌人员谢某某掀翻赌桌,开始起哄;有人喊“打”。此时,陶某全(已判刑)猛推李新年一掌,并打了李新年一拳。被告人陶某某也趁乱打了李新年背部一拳。被告人陶某某及陶某全趁乱离开现场,其余某十余某参赌人员均趁乱逃脱,致使此次处警未抓获一名参赌人员。经鉴定:李新年的伤情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某、巫某某、瞿某某、谢某某、余某、黄某乙、何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参加处警民警李新年、樊陶某、何某举、刘明祥出具的处警说明;被告人陶某某及陶某全的供述;被告人陶某某的户籍证明;本院(2006)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现有证据,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康人佑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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