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毕某某,系史某某妻子。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公诉机关于2010年7月6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史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史某某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史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审判员潘建渠
审判员刘小坤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琚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