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上诉人刘某甲、阮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上诉人中国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生于1955年10月,汉族,个体,住(略)。系死者刘某春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某,女,生于1955年2月,汉族,个体,住(略)。系死者刘某春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生于1979年9月,汉族,个体,住(略)。系死者刘某春之兄。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女,生于1977年11月,汉族,个体,住(略),系死者刘某春之姐。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奇、孙某某,系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阮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阮某某及刘某甲、阮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恒、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永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625元退还上诉人刘某甲。

审判长窦丁平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江献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孙某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