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某乾某人,住乾某峰阳镇X组X号,农民。身份证:x
被告齐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某乾某人,住乾某峰阳镇X组X号,农民。身份证:x
原告杜xx与被告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x诉称,原被告二人经人介绍自1997年认识,1998年12月31日领取结婚证,1999年正月初四结婚,婚前关系就不错,后经人劝说,无奈结婚。2000年11月14日(阴历)喜得千金。2004年9月20日被告在送孩子上学后即无音讯,找不到人,我到被告娘某、乾某、礼某、永某、西某、咸某等地寻找,都没找到人,被告娘某六年来从不过问,不闻不问,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孩子杜x芳由原告抚养。
原告杜xx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书二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云村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齐xx已离家出走六年之久,至今无音讯。
被告齐xx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庭当庭宣读了2010年12月15日在乾某峰阳镇X村同被告齐xx之兄齐x峰(身份证x)的谈话材料,核实被告齐xx已六年没回娘某,也没有和娘某人联系过。原告杜xx对该谈话材料无异议。
综合原告陈述、举证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199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取名杜x芳,现上学,随原告杜百存生活,2004年9月份被告齐xx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
原告当庭表示,孩子的抚养费自己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达六年之久,至今无音讯,双方无共同生活下去的希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孩子杜x芳的抚养,本院结合孩子的生活习惯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xx与被告齐xx离婚。
二、孩子杜x芳随原告杜百存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杜xx承担。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陕西某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晨光
代理审判员巨征兵
代理审判员苏朝睿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