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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隆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隆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肥西县X镇X村上郢村X组。

本院在执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隆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一是未发现张某某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社保基金等方面的信息。二是先后在本市多家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张某某的存款;根据申请人方提供的信息,本院委托蚌埠铁路运输法院赴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市五里桥支行查询,发现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三是另根据申请人方提供的地址,未找到张某某及其配偶。目前,本案缺乏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公开告知执行过程和现状,申请人方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闸北区社保中心、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所的情况说明;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出具的《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函》回执、委托法院提供的《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函》回执、与申请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其康

审判员江涛

代理审判员李维良

书记员寿峰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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