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卜凡龙与被上诉人赵新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0年11月18日对上诉人卜凡龙与被上诉人赵新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将判决书第三页正数第十四行“……赵新枝的合理损失为:残疾赔偿金以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4454元计算为8908元、护理费应参照新乡市护理用工月收入800元标准,计算住院期间14天为37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均按住院期间每天10元计算14天,分别为140元和140元、检查费5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合计x.8元,卜凡龙应承担其中的70即7218.26元。……”补正为:“……赵新枝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045.63元、残疾赔偿金以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4454元计算为8908元、护理费应参照新乡市护理用工月收入800元标准,计算住院期间14天为37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均按住院期间每天10元计算14天,分别为140元和140元、检查费5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合计x.43元,卜凡龙应承担其中的70即x.20元。……”;

二、将判决书第四页正数第一行“……卜凡龙法定代理人卜庆贵、王素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赵新枝各项损失9218.26元。”补正为“……卜凡龙法定代理人卜庆贵、王素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赵新枝各项损失x.20元。”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书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