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45岁。
被告王某某,女,45岁。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10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7年相识并恋爱,同年3月份登记结婚,同年5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长子吴某祥,X年X月X日生次子吴某。婚前双方无个人所有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新县X乡213省道旁占地面积108平方米,建筑面积268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一栋。婚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同意与原告吴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男孩吴某由原告吴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婚生男孩吴某祥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三、双方自愿将位于新县X乡213省道旁共有的占地面积108平方米,建筑面积268平方米的一栋三层楼房赠予婚生男孩吴某,在吴某成年前该房屋由原告吴某某代为管理;
四、原告吴某某支付被告王某某生活帮助费x元,定于农历2009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无其它纠葛。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富玉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