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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厂诉B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A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海高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告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X镇XXXX工业区。

被告C,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XX镇X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A厂诉被告B公司、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B公司、C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82.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B公司、C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82.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瞿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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