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酒店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某酒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x莹
书记员吴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