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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某甲与卫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甲,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秦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靳丙灿,河南禹曦(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秦某甲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800元返还上诉人秦某甲。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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